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协会章程

河南省特种设备协会章程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  本协会的名称是:河南省特种设备协会。英文译名:Henan  Provincial  Association  for     Special   Equipment ,缩写:HPASE      

     第二条  河南省特种设备协会(一下简称协会),是中国共产党领导下的全省特种设备安全工作者和特种设备设计、制造、安装、使用、改造、维修、检验等单位和个人自愿参加的群众性、公益性、专业性和非经营性的社会组织。是政府联系特种设备工作者、企业和使用者之间的桥梁和纽带,是推动和发展我省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和安全使用事业的重要力量。

   第三条  本协会的宗旨是遵守国家宪法、法律和道德规范,以“三个代表”和科学发展观重要思想为指导,贯彻党和国家特种设备安全的方针、政策和法律、法规。组织和团结全体会员、全省特种设备工作者,坚持实事求是的科学态度和理论联系实际的工作作风,推动特种设备安全事业的发展和进步,加强国内外同行的相互交流和合作,协助各级政府开展特种设备安全监察工作,为企事业单位服务,为政府决策服务,为发展我省和我国的特种设备安全事业服务,为国民经济持续、稳定、发展服务。

   第四条 本协会挂靠单位为河南省质量技术监督局,办事机构接受局党组的领导,接受省局相关相关处室的业务监管。本协会经河南省民政厅依法登记,接受其监督管理,并依法独立开展各项工作和活动,独立承担法律责任。

   第五条  本协会办公地点设在郑州市花园路21号省质量技术监督局办公大楼409室。

第二章  业务范围

   第六条  本协会的业务范围是:

    (一)宣传贯彻党和国家有关特种设备安全的方针、政策、法律、法规、标准等;

(二) 开展国内外、省内外特种设备安全监察、监督检验、设计、制造、安装、使用等方面的学术研究和技术交流活动,组织特种设备有关安全管理方面的课题讨论、研究和考察活动,提高全省特种设备安全管理水平;

(三)普及和提高特种设备安全科学技术知识,收集特种设备安全情报和信息,传播先进理论和技术,开展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检验、制造、安装和使用等方面的咨询和服务;

(四)组织开展特种设备安全监察人员、检验检测人员、特种设备作业人员和相关管理人员的教育培训工作,根据行政部门和企业的要求,承担专项委托培训;

(五)组织有关单位开展技术协作,最大限度地提高全省检验检测设备的利用率,充分发挥各检验检测机构的技术优势,调动各类检验检测人员的积极性和创造性,提高特种设备的检验水平和检验质量;

(六)积极支持全省特种设备从业人员的工作,维护他们的正当权益,开展为特种设备工作者服务的事业和活动;  

(七)组织专家、学者、教授和相关人士对特种设备方面有关的政策、法规进行调查研究,经常向政府有关部门反映情况,为政府的决策提供可靠的技术依据和法律依据,当好政府的参谋和助手;

(八)接受部门、企业及有关单位、个人委托,对特种设备设计、制造、安装、改造、修理、使用、检验等环节进行技术评审、技术鉴定、技术咨询和技术服务等; 

(九)帮助企业贯彻国家特种设备安全方面的相关标准,加强技术基础性的管理工作,强化质量保证体系的运转,提高企业的质量管理水平;

(十)组织编辑出版有关特种设备的技术书刊、文集和资料;

(十一)组织撰写并负责收集、评选、推荐特种设备方面的论文,参加省内外、国内外的评选活动;

(十二)发现和培养在特种设备领域从业的优秀人才,积极向国内外知名大学和科研机构推荐访问学者及重点培养的后备力量;

(十三)承办政府和有关部门授权或委托的其他工作。

第三章 会员

第七条 本协会会员分个人会员和团体会员

第八条 申请加入协会的会员,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个人会员:

1、承认本协会章程;

2、从事特种设备设计、制造、安装、使用、修理、改造、检验检测、安全监察和教学、科研等方面的工作,取得优异成绩者;

3、从事本条第二款工作,具有独立工作能力者;

4、从事本条第二款工作,具有一定学术水平或相应工作经历者;

5、从事本条第二款工作,积极支持、参加本协会工作,愿为本协会建设发展做出贡献者;

6、热爱祖国,愿为我省特种设备工作做出贡献的台湾同胞、港澳人士、海外华侨和外籍华人;

凡具备上述条件之一者,自愿申请,经协会批准,即为本协会会员。

(二)团体会员

(一)承认本协会章程,愿意参加本协会活动,履行会员义务,与特种设备有关的企业、科研、院校、检测检验、监督管理等电位,自愿申请,经本协会批准,即为本协会会员。

 第九条 会员入会程序

(一)个人会员入会应填写协会会员入会申请表,由所在单位签署意见,报经本协会批准;

(二)团体会员入会应填写团体会员入会申请表,经本协会常务理事会批准。团体会员单位负责人为本协会当然的个人会员;

(三)由理事会授权的机构发给会员证。

第十条 会员的权利

1、有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2、优先参加本协会组织的学术交流、参观学习和出国考察等活动;

3、优先取得本协会评审、检验检测、技术咨询、人员培训等方面的支持和帮助;优先取得本协会的出版物和学习资料;优先向本协会刊物推荐发表论文;

4、对本协会的工作有批评和建议权,直至对本协会理事会长、副理事会长和秘书长提出罢免动议;

5、入会自愿,退会自由。

第十一条 会员的义务

1、遵守本协会章程,执行本协会决议;

2、支持本协会工作,宣传本协会作用,维护本协会合法权益;

3、积极参加本协会组织的活动,接收本协会分配、委托的任务,完成本协会交办的工作;

4、向协,会反映情况,撰写、翻译学术论文、科普资料、学术报告、经验总结等资料;

5、按规定缴纳会费;

6、团体会员应组织本单位会员开展有关活动,推广和应用本协会推荐的科技成果和先进技术,并定期或不定期地向本协会提交活动或工作总结。

第十二条 会员退会应书面通知本协会,并交回会员证。会员如果拒绝仅会费或拒绝参加本协会活动的,视为自动退会。

第十三条 回一局部履行会员义务或有违反本章程的行为,经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表决通过,予以除名。

第四章   组织机构

 第十四条 本协会的组织原则是民主集中制,本协会的最高权力机构是会员代表大会,会员代表大会的职权是:

 1、制定和修改章程;

2、选举和罢免理事;

3、审议理事会的工作报告;

4、决定终止事宜;

 5、决定其他重大事宜。

第十五条 会员代表都会有2\3以上的会议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会员半数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十六条 会员代表大会每届3年。需提前或延期换届的,根据省局党组提议或民政厅建议,由理事会表决通过。

第十七条 理事会是会员代表大会的执行机构,在闭会期间领导本协会开展日常工作,对会员代表大会负责。

第十八条 理事会的职权是:

1、执行会员代表大会的决议;

2、选举和罢免理事会长、付理事会长、秘书长;

3、筹备召开会员代表大会;

 4、向会员代表大会报告工作;

5、决定会员的吸收或除名;

 6、决定设立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构;

 7、决定副秘书长、各机构主要负责人的聘任;

 8、领导本团体各机构开展工作;

 9、制定内部管理制度;

 10、决定其他事项。

第十九条 理事会须有2/3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理事2/3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二十一条 本协会设立常务理事会。常务理事会由理事会选举产生,在理事会闭会期间行使第十八条第一、三、六、七、八、九项的职权,对理事会负责(常务理事人数不超过理事人数的1/3)

    第二十条 理事会定期召开会议。情况特殊的,也可采用通讯方式召开。

   第二十二条 常务理事会须有2/3以上常务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常务理事2/3以上表决通过生效。

   第二十三条 常务理事会定期召开会议,情况特殊的也可采用通讯方式召开。

 第二十四条 本协会的理事长、副理事会长、秘书长必须具备以下条件:

    1、坚持党的路线、方针、政策,思想上和行动上与党中央保持一致;

    2、在本协会业务领域内有较大影响;

    3、理事会长、副理事会长、秘书长年龄不超过63周岁,秘书长为专职;

    4、身体健康,能坚持正常工作;

    5、未受过剥夺政治权利的刑事处罚,无不良政治表现和不良政治言论;

 6、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第二十五条 本协会理事会长、副理事会长、秘书长如超过最高任职年龄的,须经过理事会表决通过,并根据有关规定办理相应手续。

第二十六条 本协会理事长、副理事长、秘书长任期为每届三年,可以连任,但不超过两届。因特殊情况需延长任期的,根据省局党组提议,由

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备案。   

    第二十七条 协会理事会长为本协会法定代表人;但是必要时,经理事会决定,亦可由副理事会长或秘书长担任。  

    第二十八条 本协会理事会长行使下列职权:

     1、召集和主持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

    2、检查会员代表大会、理事会决议的落实情况;

     3、代表本协会签署重要文件。

   第二十九条 本协会秘书长行使下列职权:

     1、主持办事机构开展日常工作,组织实施年度工作计划;         

     2、协调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实体机构开展工作;

   3、提名副秘书长以及各办事机构、分支机构、实体机构和实体机构主要负责人,交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决定;

     4、决定办事机构、代表机构、实体机构专职工作人员的聘用;

     5、组织筹集本协会相关业务收入,服从省局的重大决定,接受省局的财务监管。     

  

第五章   资产与使用原则

     第三十条 本协会经费来源:

      1、会员缴纳的会费;

      2、单位、团体及个人的资助及捐助;

      3、政府资助和专项拨款;

      4、在核准的业务范围内(技术咨询、技术服务、鉴定评审、培训考核等)开展活动或服务的收入;

      5、利息;

      6、其他合法收入。   

     第三十一条  本协会参展国家有关规定收取会员会费。

     第三十二条  本协会经费用于本周出规定的业务范围和特种设备安全事业的发展,不得在会员中分配。

     第三十三条  本协会接受省局的财务管理,向各相关监管部门提供相应信息。

     第三十四条  本协会的资产管理必须执行国家规定的财务管理制度,接受会员代表大会和财政部门的监督。资产来源于国家拨款或者社会捐赠、资助的,必须接受审计机关的监督。

     第三十五条  本协会换届或更好法人代表人之前,按规定接受有关部门的审计。

     第三十六条  本协会的资产,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占、私分和挪用。

第六章   章程的修改程序

    第三十七条  对协会章程的修改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后,报会员代表大会审议。

第三十八条  本协会章程的修改,须在会员代表大会通过后15日内,经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并报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核准后生效。

  

第七章   终止程序集终止后的财产处理

 第三十九条  本协会完成宗之后或自行解散或由于分立、合并等原因需要注销的,由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提出协议。

 第四十条    本协会终止协议须经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并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

 第四十一条  本协会终止前,须在业务主管单位及有关机关指导下成立清算组织,清理债权债务,处理善后事宜。清算期间,不开展清算以外的其他活动。

 第四十二条   本协会经社团管理登记机关办理注销手续后即为终止。

 第四十三条   本协会终止后的剩余财产,在业务主管单位和社团登记管理机关的监督下,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用于发展与本团体宗旨相关的事业。

                

                     第八章  附则

 第四十四条   本章程2013      6   17   日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 

 第四十五条   本章程的解释权属于本协会的理事会。

 第四十六条    本章程自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核准之日起生效。


电话:0371-67115801 地址:郑州市花园路21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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